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利率市场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LPR浮动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利率加点值调整
1.触发条件
如客户的房贷LPR加点高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LPR加点值。如不高于,则无法调整。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行最新公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2.调整目标
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价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平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确定。
3.调整时间及方式
客户可于2024年11月8日(含)起通过贷款经办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经我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三)重新定价周期调整
1.触发条件
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变更重定价周期,但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2.调整目标
重定价周期可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
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
3.调整时间及方式
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2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经我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二、其他事项说明
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新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重定价日为定价转换申请日,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申请对存量房贷进行常态化定价调整的,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三)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行更新。
(四)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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